引言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约束的,机动车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要收到相应的处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积分制度。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五种: 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定,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违法行为记分处理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违法累积记分及清除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违法记分满分及处理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时间增加7天, 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时间增加30天, 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120天。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重新预约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 按照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 按照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30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 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违法记分项目和其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后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到到100%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或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 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到达50%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20%,未达到50%, 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超过20%以上,未到达50%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20%以上,未到达50%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到达50%的,或者违法规定载客的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的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10%以上,未到达20%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 驾驶机动车违法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到达30%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为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路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提示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 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 现场已被交警处理的
- 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 不能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 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 因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 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记分减免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 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记分减免情形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3日内累计满3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不予受理减免记分的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在本记分周期内或上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有2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证、校车标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 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